首页
机构简介
党建专栏
仲裁动态
仲裁指南
法律法规
仲裁文书
仲裁员
联系我们
指导文件
仲裁法
指导文件
新法传递
公告栏
临汾仲裁委员会关于选聘调解
临汾仲裁委员会2022年度
临汾仲裁委员会2023年度
临汾仲裁委员会2022年度
临汾仲裁委员会关于评选仲裁
临汾仲裁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
联系我们
单位地址:山西省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兴西街投资大厦19层
单位网址:www.lfzc.org.cn
联系电话:0357-3303510
指导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1-31 10:58:10 点击浏览:次
法复[1996]8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198号《关于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有错误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依法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再审的,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
版权所有 Copyright(C)2013-2014 临汾仲裁委员会
晋ICP备20002928号
技术支持:
依鸣萱
科技
(
网站建设
,
网站推广
)
晋公网安备 14100202000184号
晋公网安备 141002020001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