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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文件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意见》 国法[2005]3号
发布时间:2022-03-29 10:11:04 点击浏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制办公室和工商业联合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各仲裁委员会:

为了充分发挥仲裁法律制度的独特优势,保障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就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深入宣传和推行仲裁法律制度

仲裁是国际通行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具有专家裁决、一裁终局、不公开进行、高效灵活、成本低廉等优势。非公有制企业选择仲裁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对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政府法制机构、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工商联组织)、各仲裁委员会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深入宣传仲裁法,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努力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的仲裁意识,使仲裁成为解决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

二、关于在非公有制企业经营合同中依法订立仲裁协议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预先在有关经营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者在纠纷发生前后以其他方式达成仲裁协议,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或协议必须选定具体负麦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各级工商联组织要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订立符合法律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协议,支持和配合仲裁委员会为非公有制企业选择仲裁依法提供服务。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工商联会员企业,要充分认识使用仲裁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作用,尽可能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三、关于依法选聘民营经济专业人士参加仲裁工作

仲裁委员会要在各级工商联组织的配合和支持下,依法吸收民营经济专业人士参力口仲裁工作。民营经济专业人士既包括各级工商联组织的负责人、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也包括工商联组织会员中品格、信良好的企业家。其中,符合仲裁法规定标准和有关仲裁委员会依法制订的具体条件的,可以聘任为仲裁员,其他专业人士可以受聘协助开展仲裁调解工作。各仲裁委员会要尽可能有所在地工商联组织负责人出任组成人员,设立专家委员会的,还要注意吸收所在地工商联组织的有关专业人士参加,发挥指导、咨询和协调作用,保障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顺利进行。

担任仲裁员和专家委员会委员以及协助仲裁调解工作的民营经济专业人士人选,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市工商联组织选荐,由仲裁委员会依法聘任。其中,担任仲裁员的非公有制企业家人选,应当在有关工商联组织的配合下,尽可能组织非公有制企业民主推荐。属于全国性的专业人士,由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中国仲裁协会成立前,下同)协商后,向有关仲裁委员会推荐,由仲裁委员会依法聘任。

四、关于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

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是贯彻实施宪法,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措施,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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