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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仲章程

临汾仲裁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临汾仲裁委员会运作,保证公正、及时的仲裁经济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临汾仲裁委员会是由临汾市人民政府依照《仲裁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民商事仲裁机构。本会定名为临汾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会址设在临汾市。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依法公平、合理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纠纷:

(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四条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分离、有效制衡、权责对等的治理机制运行。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国家机关的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社会人士担任,组成人员中法律和经济贸易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仲裁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上一届人员任期届满后,在提出新一届人选时,必须更换至少三分之一的组成人员。

第八条 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上一届仲裁委员会与有关部门协商后提名,由临汾市人民政府聘任,新一届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上一届仲裁委员会任期满后三个月内组成。

上一届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到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为止。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因需要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仲裁委员会会议实行委员会成员一人一票表决制度,决定重大事项坚持内部公开制度,委员会会议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如实记载。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修改章程或对仲裁委员会作出解散决议,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仲裁委员会《章程》《仲裁规则》及其他非诉争议解决规则;

(二)审议仲裁委员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三)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专业服务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置方案;

(五)审议决定仲裁委员会秘书长人选,专家咨询机构、纪律监察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负责人人选;

(六)审定仲裁员报酬、工作人员聘用管理和薪酬等重要规章制度。

(七)审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八)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的,决定主任的回避;

(九)决议解散仲裁委员会;

(十)《仲裁法》《仲裁规则》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在仲裁委员会闭会期间,负责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 召集和主持仲裁委员会会议;

(二) 检查仲裁委员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仲裁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或秘书长代其履行《章程》和《仲裁规则》赋予的职责。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仲裁委员会《章程》、《仲裁规则》的修改意见;

(二)指导督促仲裁委员会各项决议的贯彻落实;

(三)根据仲裁事业发展需要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

(四)负责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的提案;

(五)决定专家咨询机构、纪律监察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成员的聘任;

(六)负责下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

(七)其他应当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为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提供疑难问题的咨询意见。

专家咨询委员会设负责人一人,委员若干名,由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聘任。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纪律监察机构,由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仲裁员的代表组成。纪律监察机构设负责人一人,成员若干名。

第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仲裁员职业道德委员会, 职责是对仲裁委员会聘任的仲裁员及仲裁秘书进行职业道德教育。

仲裁员职业道德委员会设负责人一人,委员若干名,由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聘任。

第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委员会会议作出解散决议,并经临汾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终止。

 

第三章 执行机构

 

第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设秘书处,作为仲裁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可根据需要,设副秘书长和专职工作人员若干名。

秘书长对仲裁委员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执行仲裁委员会决议;

(二)组织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内设机构设置及变更方案,并经仲裁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组织拟定人员规模、岗位设置、工作人员聘用管理和薪酬制度、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仲裁员报酬等重要规章制度,经仲裁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决定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工作岗位设置以及工作人员聘用条件,决定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

(五)《章程》《仲裁规则》及其他形式的争议解决规则规定以及仲裁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仲裁法以及其他党和国家有关仲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研究拟定我市有关仲裁方面的办法和规章,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具体办理仲裁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开庭事务性工作、档案管理等程序事务;

(三)收取和管理仲裁费用;

(四)组织培训、考核仲裁员;

(五)为仲裁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及其他法律服务;

(六)办理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十九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部门,秘书处的主要工作人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聘用。

 

第四章 仲裁员

 

第二十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员条件和仲裁工作需要,聘任仲裁员。

第二十一条 仲裁员名单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经仲裁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仲裁委员会聘任,发给聘书。仲裁员聘任期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员任期届满且不再被续聘的,仲裁员的职责延续至其正在审理的案件完结时止。

第二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按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第二十三条 仲裁员应遵守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员守则》。

第二十四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遵守《仲裁规则》的规定,依法公正裁决案件,保证当事人行使《仲裁规则》规定的权利,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仲裁员经仲裁庭或者仲裁委员会同意会见当事人、代理人的,应当在仲裁委员会办公地点或者仲裁委员会指定的地点进行;未经仲裁庭或者仲裁委员会同意,仲裁员不得私自会见任何一方当事人、代理人,不得单独接受一方当事人、代理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或者与一方当事人、代理人交谈有关仲裁案件的情况。

仲裁员应当接受仲裁委员会的业务培训、工作考核。

第二十六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隐瞒应当回避的情形,对案件审理产生不良影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审理案件的;

(三)聘期内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当事人选定或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

(四)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

(五)违反《仲裁规则》和《章程》规定的;

(六)发表不当言论,对仲裁委员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有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或者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以及其他严重违反仲裁规则或者仲裁员守则的情形的,由仲裁委员会纪律监察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 财务和人力资源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的财务实行独立核算。

第二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当事人交纳的仲裁费;

(二)社会捐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用于下列支出项目:

(一)日常办公支出;

(二)仲裁员报酬;

(三)仲裁员培训费;

(四)宣传和推广仲裁制度的费用;

(五)社会公益及其他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支出项目。

第三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事业发展基金,每年至少提取当年仲裁收费的10%作为发展基金,专门用于仲裁事业发展。

第三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终止,应当对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财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具有竞争力的市场化用人机制,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岗位,聘用境内外人才,建设专业化纠纷解决服务和管理队伍。

临汾仲裁委秘书处工作人员职位聘任、调整和解聘等事项,由秘书长确定,按照签署的聘用合同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参照本省同行业收费及薪酬标准,制定我委纠纷解决收费制度、仲裁员报酬制度和秘书处工作人员薪酬制度,建立薪酬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以及长效激励机制。

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缴纳等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2021年3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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