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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知识
什么是仲裁?仲裁的受理范围有哪些?仲裁有什么特点?
发布时间:2013-01-31 10:31:17 点击浏览:

   仲裁,俗称公断,是指民事、经济纠纷当事人按照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裁决,以解决争议维护正当权益,当事人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下列纠纷不予受理:1、民事争议中涉及婚姻、收养、扶养、监护、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劳动争议;4、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仲裁的特点:
  1、公正、独立。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高效、权威。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书制作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与法院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3、自愿。是否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意愿。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有仲裁协议而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到哪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仲裁过程中,当事人还可以自愿选择仲裁员、组庭方式、审理方式。
  4、保密。仲裁一般不公开审理,可以更好地为当事人保守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商业形象和声誉,维系双方的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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